甘肃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含大桥、隧道)养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路基、路面、防排水、桥涵构造物、隧道土建工程、绿化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等。涉及养护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使用下列资金,并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年度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5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5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违规分包、指定采购。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运输厅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本办法实施前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承担的高速公路小修保养项目;
(五)在同一年度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六)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网站(www.gsglj.com)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3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标准文件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标准文件,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开始发售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或者投标限价的编制人员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造价人员证书。
标底和投标限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7日后。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或经省公路管理局核准的外省公路工程养护资质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四十条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条款进行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经省交通运输厅应审查通过后,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时间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甘肃省公路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日。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预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预备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预备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影像材料等一并归档备查。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四)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对参与高速公路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一)~(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一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发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